济南拟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
加快“减煤化”“无煤化”进程
商报济南消息 为强化民用燃煤生产、加工、销售环节质量监管,有效控制民用燃煤污染,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日前,济南形成《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(征求意见稿)》,并于4月18日至5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据了解,《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》(济政发〔2018〕9号)实施有效期已于2023年4月3日截止,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,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、省市各级关于强化民用燃煤生产、加工、销售环节质量监管,有效控制民用燃煤污染,完善民用优质燃煤供应配送、政策支撑、执法监管体系,加快实现济南市“减煤化”和“无煤化”目标。
山东商报·速豹新闻网记者注意到,通告表明,济南市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煤(不含民用型煤)须符合硫份(St,d)≦0.6%、灰分(Ad)≦15%的质量指标要求。其中,销售的民用散煤还须同时符合《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》(GB34169-2017)无烟1号的技术要求。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生产、加工、销售的民用型煤须符合《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》(GB34170-2017)蜂窝煤1号和型煤1号的技术要求。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,除以下情况外,一律禁止燃用硫份(St,d)>0.6%、灰分(Ad) >15%的商品煤(不含民用型煤):燃煤单位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,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(燃煤锅炉、钢铁、焦化、水泥达到省超低排放标准;其他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标准确定前,仍按照现行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执行,其中国家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且有更严格要求的,从严执行),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,经环保部门确认,燃用商品煤可适当放宽煤质标准,但不得高于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环境保护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工商总局、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)规定的硫份、灰分标准。
◎山东商报·速豹新闻网记者 金立红
据了解,《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》(济政发〔2018〕9号)实施有效期已于2023年4月3日截止,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,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、省市各级关于强化民用燃煤生产、加工、销售环节质量监管,有效控制民用燃煤污染,完善民用优质燃煤供应配送、政策支撑、执法监管体系,加快实现济南市“减煤化”和“无煤化”目标。
山东商报·速豹新闻网记者注意到,通告表明,济南市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煤(不含民用型煤)须符合硫份(St,d)≦0.6%、灰分(Ad)≦15%的质量指标要求。其中,销售的民用散煤还须同时符合《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》(GB34169-2017)无烟1号的技术要求。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生产、加工、销售的民用型煤须符合《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》(GB34170-2017)蜂窝煤1号和型煤1号的技术要求。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,除以下情况外,一律禁止燃用硫份(St,d)>0.6%、灰分(Ad) >15%的商品煤(不含民用型煤):燃煤单位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,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(燃煤锅炉、钢铁、焦化、水泥达到省超低排放标准;其他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标准确定前,仍按照现行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执行,其中国家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且有更严格要求的,从严执行),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,经环保部门确认,燃用商品煤可适当放宽煤质标准,但不得高于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环境保护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工商总局、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)规定的硫份、灰分标准。
◎山东商报·速豹新闻网记者 金立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