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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法院守护“种子安全”

        发布会上公布的典型案例中,提到了“鲁葫1号”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。据了解,山东省种子公司是“鲁葫1号”西葫芦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。寿光某种业公司经“鲁葫”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,使用该注册商标。寿光某种业公司、某公司生产并通过广告、展览等多种形式宣传、销售标有“鲁葫1号”字样的西葫芦品种。山东省种子公司认为寿光某种业公司、某公司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,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授权品种名称是区别于其他植物品种的法定标志,在商业用途上具有标识品种特质的功能。寿光某种业公司的行为,实为指示商品品种而非指向商品来源,侵害了山东省种子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。

  ◎山东商报·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